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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三环路之外的呼吁

1998-12-16 来源:生活时报 刘勇 我有话说

自本月15日起,《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、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》开始生效。应该说,这是一件好事。曾不时蒙受警报器无端惊扰之苦的百姓们,从此可以得到更多的安宁了。然而,反复读过《通告》之后,笔者仍心存几点疑虑。

第一点,《通告》禁止或限制使用警报器的“部分区域和道路”适用范围不广,三环路之外被划在了这一“部分”之外,而近年来大量新建的居民小区恰恰分布在这一区域。鉴于滥用警报器干扰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,笔者谨代表(无人授权)居住在三环路之外的百姓发出呼吁———敦请有关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,对在三环路之外使用警报器一事也尽快作出补充规定才好。

第二点,《通告》条款还不够细化。试举三例,其一:《通告》规定“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”通过“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时”,“可以使用警灯和喊话器”,但对“紧急任务”并未作出界定,则日后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监督检查”时,将如何“依照”?此外,该条款对使用喊话器的音量、延续时间及文明用语等也未作规定,而喊话器的滥用很易引起大家的反感。其二:对“限制使用警报器”区域内,是否可以同时使用警报器和喊话器未作规定。其三:在非禁用警报器地区必须使用警报器时,《通告》规定“可以继续使用,但每次不得超过10秒钟”。问题是,“每次”之间应该间隔多长时间呢?这条不作规定,“10秒”又有什么意义呢?

第三点,《通告》的罚则不尽合理。个人以为,由驾驶员承担违反通告的一切后果(罚款、吊扣驾驶证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批评),有时可能不够公允。对指令驾驶员滥用警报器的乘车者,也应采取必要的处罚手段。归根到底,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,部分禁止和限用警报器当然也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。那么,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朝着“完全、彻底”的方向作出更大努力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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